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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背后的协议迷雾

时间: 2025年4月27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国徽高悬之处,是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健康运行的舵手。

上海云峰公司项目经理何思亚拿着河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民再1538号),眉头拧成了疙瘩。河南夏邑县的中原国际商贸港项目曾是公司拓展华中市场的关键一步,如今却像一团乱麻——700万元补偿款的官司,竟在三级法院间几经反转,致使目前举步维艰。

此案要从2013年说起。云峰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了泰特公司开发的商贸港一期工程,合同总价1.5亿元。施工期间,泰特公司突然变更设计,取消内隔墙、甩项分包项目,导致云峰公司利润大幅缩水。2015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泰特公司承诺补偿700万元,换取云峰公司配合竣工备案。两年后,双方又签署《结算协议书》,确认工程总价款9612万元,并注明“互不索赔”。

何总记得很清楚,当他带着原始资料找到浙江纪元咨询公司时,工程师翻出泛黄的造价底稿:结算里的90万元补偿款,分明是人工费上调和签证变更的费用,和当年的700万元违约补偿毫无关联。“这就像把苹果和橘子混为一谈。”沈云如律师指出,河南高院混淆了“工程结算”与“违约赔偿”的法律关系,错误地用结算协议否定了补充协议的独立性。此案经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特公司向云峰公司支付700万元补偿款,泰特公司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7)豫14民终42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改判,作出(2018)豫民再1538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了云峰公司诉讼请求。

问题就出在河南高院将《结算协议书》认定为终局性协议、概括性条款,进而否认《补充协议书》的独立性,属于使用法律错误。”1,因项目分包产生预期违约补偿与因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工程款结算系不同法律概念与法律行为,属于不同权利义务内容的两个法律关系。河南高院将两个协议认定为权利义务内容相同的前后两个协议,系对两个协议性质未作认真区分且属认知错误,2,将《结算协议书》认定为终局性协议、概括性条款,进而否定《补充协议书》的独立性,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合同约定。河南高院以此确定民事责任,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如今,北京多名法律专家对此案已做出论证,河南省多名政协委员已关注此案,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恳求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1538号民事判决,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终4265号民事判决书。

在法治阳光下,每一份真实有效的合同都应被尊重,每一笔合理的权益都不应被混淆——这不仅是个案的胜负,更是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守护。
来源:https://m.life.china.com/2025-04/27/content_434861.html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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